莆田網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相關意見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本月中旬,市自然資源局出臺我市個人房地產轉讓時涉及劃撥性質用地有關處理意見的通知,完善轉讓規則,促進要素流通,健全土地二級市場,強化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的用地保障。
市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已基本形成以政府供應為主的土地一級市場和以市場主體之間轉讓、出租、抵押為主的土地二級市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二級市場運行發展中的交易規則不健全等一些問題逐步顯現,導致要素流通不暢,存量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較低,難以滿足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為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我市以提高存量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為目的,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出臺相關意見和通知。
《通知》指出,結合我市本輪基準地價更新發布,個人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授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鎮基準地價的批復》相關規定標準直接收取。
《通知》明確,個人安置房(含申購房、劃撥回購房)、拆遷自建(含聯建、合建、共建等)統一歸為安置房(以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拆遷協議、合同為準),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準樓面地價(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準地價,按其所對應的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0.7倍確定)20%收取出讓金。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含私宅)補辦出讓手續按其所對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準樓面地價30%收取出讓金。
《通知》明確,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6號)第十三條規定,“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睂€人房地產轉讓時計算出讓金標準應扣減初始登記時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金。
《通知》指出,因繼承、夫妻析產及夫妻贈與的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以涉稅證明免征為準),土地使用權可保留劃撥性質,但涉及轉移登記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通知》規定,個人房屋所對應的土地已登記辦證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即房產為個人,但土地總證仍為公司、單位),房屋權屬來源為已購公有住房(含單位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的,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土地直接轉移登記到個人名下。房屋權屬來源為購買安置剩余商品房的,由原單位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單位補交土地出讓金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評估備案的40%標準收取后,土地轉移登記到個人名下;國有資產處置方案約定或為解決歷史遺留辦證問題,政府研究議定由買受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可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準樓面地價20%直接收取出讓金。
關于臨街店面補繳土地價款?!锻ㄖ访鞔_,土地登記用途為商業,房屋用途為商業的,臨街商業有路線價的,以申報之日的路線價20%計收土地出讓金;沒有路線價的,以申報之日的商業級別基準樓面地價30%計收土地出讓金。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房屋用途為商業的,按相對應的住宅級別基準樓面地價30%計收土地出讓金。
關于商住、綜合用地補繳土地價款?!锻ㄖ访鞔_,原則上一層部分按零售商業、二層以上按住宅收取土地出讓金。若一層存在前后間的,可按臨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間隔進深部分建筑面積,計算商業部分出讓金;其余按住宅計算出讓金,并在不動產權證上記載商業建筑面積。
《通知》規定。房屋用途為柴火間、儲藏間、工具間、車庫等住宅配套用房,按住宅基準地價收取出讓金。土地用途為“安置房用地”、“舊城改造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按房屋對應用途繳納,土地登記用途與房屋用途一致。個人房屋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房屋性質確定為“商品房”。
對于司法處置中涉及個人劃撥地補辦出讓補交出讓金標準,《通知》也相應作出明確。根據《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鎮基準地價的批復》相關規定,授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相應用途、級別基準樓面地價或基準地面地價標準收取。各級人民法院自2021年6月2日起不再委托土地中介機構進行個人劃撥地補辦出讓地價評估,不再進行個人劃撥地地價評估備案。對2021年6月2日市政府文件出臺之前司法處置已拍賣成交的,且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按原評估備案的40%補交出讓金;對2021年6月2日之后司法處置拍賣成交,或原評估報告不在有效期內,按相應用途、級別基準樓面地價或基準地面地價標準收取。(湄洲日報記者 劉永福 通訊員 張步雄)